向毒贩出售管制精神药品,南京一精神科医生领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23-06-25 15:12:38 来源: 交汇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交汇点讯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对企图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制裁的毒品罪犯依法收监案件等。其中,医务人员向贩毒人员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案件备受各方关注。

被告人李秋祥系某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2019年1月至3月,李秋祥明知被告人祝明红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多次向祝明红贩卖约600板(每板10颗)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非法获利人民币4.8万元。祝明红在明知被告人邓天菊向其购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是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邓天菊贩卖上述药品800板(部分从被告人李秋祥处购买),非法获利16.8万元。邓天菊在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贩卖上述药品65颗,非法获利人民币2310元。

公安机关先后将祝明红、李秋祥抓获归案,从祝明红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198板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邓天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1日,邓天菊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向他人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00颗,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当日,邓天菊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药片均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咪达唑仑成分。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明红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秋祥、邓天菊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祝明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李秋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邓天菊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虽然国家对麻精药品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但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案是一起医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规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向贩毒人员销售的案件,也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办案法院针对涉案医疗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致使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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