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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因被害人卢某驾驶车辆突然连续变道,双方发生矛盾。随后,张某驾车将卢某所驾车辆逼停,将其从车内拉出后进行殴打,造成卢某轻伤。经法医学鉴定,卢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锦江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卢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8月3日,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张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张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卢某损失予以赔偿取得卢某谅解,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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