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代放生”业务火爆,有商户称9年放生超百万斤 世界速讯

发布时间:2023-04-04 17:03:32 来源: 现代快报

常州人徐某因在长荡湖非法放生3车2.5万斤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成为“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的主角,也让如何科学“放生”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4月3日,江苏省滆湖渔管办在全国率先启用“滆湖水生生物放流平台”以及相配套的网络服务平台,尝试通过科学引导破解民间“放生”监管难题。

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发现,放生乱象丛生,网上“代放生”业务红火,有商户称9年代放各类生物超百万斤。据了解,2009年颁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民间“放生”要上报主管部门。但该政策颁行14年,常州渔政管理部门未收任何来自民间的放流申请。


【资料图】

△第十五届滆湖放鱼节现场。武进区检察院供图

滆湖启用“水生生物放生平台”

4月3日下午,在常州武进区前黄镇,第十五届滆湖放鱼节暨武进区滆湖片区生物安全协作机制签约仪式如期举行。据了解,这是滆湖首次围绕生物安全主题开展的放鱼节活动,今年将陆续放流鲢、鳙、翘嘴鲌、黄颡等鱼苗2300多万尾进入滆湖。

值得关注的是,“江苏省滆湖水生生物放流平台”“滆湖社会放生服务网上平台”也在这一天正式揭牌启用。这是江苏省滆湖渔管办为规范“放生”行为,专门设立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点。作为配套,还率先在全国建设了社会放生便民服务网上平台,为社会“放生”活动提供便捷的网上申报途径。

当天,江苏省滆湖渔管办、武进检察院以及当地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签署协作机制工作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水生生物“放生”服务引导机制,为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提供技术规范、场所支持,规范社会面“放生”。此外,还将新建、完善滆湖湖区及沿湖岸区放流平台、放鱼广场,开通申报流程快速专人办理的“绿色通道”,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确定适合滆湖水域“放生”的物种、规模、时间并定期公布。

据了解,这一系列操作都是为了尝试破解“民间”放生的监管难题。

△商户在网页自称9年代放生物超百万斤

商户自称9年代放各类生物超百万斤

“放生”行为究竟有多乱?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放生”人群增多,网上出现了“代放生”商户,有的还在搜索平台做起了广告推广。“本人承接各地放生,不方便的可以代替放生,全程录像,公开放心……”这是某网络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对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放生”的生物都是从菜场买的,乌龟、鱼、鸽子都行,“如果有特殊要求可以提前商量”。

△百度搜索页面上的代放生广告

在百度搜索平台检索“代放生”,网页推荐的前4条都标有“广告”字样,第一条还明确宣称“放生锦鲤”字样,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锦鲤是被明确禁放到自然流域的。

听说需要“代放生”,对方同样表示,用来“放生”的鱼都是从菜场买的,价格也根据市场行情来定,并推荐“放生”易存活的黑鱼。而被问及是否需要报备时,该人员称,只要不放生外来物种,就不会有人管。

△某搜索平台的代放生广告

14年0申请,暴露“放生”监管难题

现代快报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09年,农业部就根据我国《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单位和个人开展放流活动,应提前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如何追究盲目放生水生生物者的法律责任。《刑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虽然明确了“放生”外来物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都没提及未经报备的“放生”行为该怎么处理。

现代快报记者从常州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采访获悉,相关规定虽然要求民间放流行为要向主管部门报备,但有关放生的法律法规过于粗略、简单,缺乏执法强制性,即便执法人员看到有人“放生”,只要放的不是禁止物种,就只能劝说教育,没办法强令其停止。也正因此,上述《规定》颁行14年来,常州渔政管理部门从未收到来自民间的放流申请。

△图为某网络平台上的代放生博主

“放生”不当易破坏生态,买卖双方都要担责

此外,相关规定虽然明确: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也罗列了可放生鱼种,但在实操过程中还是比较模糊,比如,一些允许放流物种也并非适合放流进所有水体中,“黑鱼的存活率比较高,所以很多人都喜欢放生这种鱼,但黑鱼是一种凶猛的肉食性鱼类,过度放生就会危害局部水体生态。”常州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称,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放生”生物不能从菜场买,但却并未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在实操中,“放生”者购买行为比较隐秘,“放生”地点也较为偏僻,结束后大多会立即离开,执法难度大,不具备可操作性。

“放生不当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生物造成比较大的损害,即使是本地物种,放生后不适应水体,造成大量死亡,或者同一鱼种密度过大,也会对环境产生污染。”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监测科副科长沈伟认为,即便是本地生物,“放生”不当也可能造成“放生”动物的死亡,污染环境,还有可能导致“放生”地的生态失衡。

而对于网络上“代放生”交易,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蒋君雨律师认为,若商家的“放生”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实质上属于买家与商家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二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令他担忧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让主管部门对民间“放生”行为监管无力,“代放生”乱象也就无法从源头上根除。如今,滆湖水生生物放生平台以及配套网络服务平台的启动,以及协作机制的建立或许能从一程度上破解这种尴尬局面。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现代快报讯+记者宋体佳陆文杰张敏

(部分图片为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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